为规范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于都县城主城区(含老城区、水南新区)、楂林工业园区、上欧工业园区。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心城区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中心城区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方可养犬,养犬人应在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申领《养犬登记证》。现已养犬的,在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于都公安”微信公众号申报或到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申报,《养犬登记证》由于都县公安局审批,居(村)委会负责发放。
六、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到于都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于都县犬类免疫证》。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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