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西安召开。会上,《陕西省实施
为解决动物疫病预防中的实际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实行网络直报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修订草案修改稿同时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主体和监测站点设置进行了规定。
考虑到流浪犬、猫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存在风险隐患,做好流浪犬、猫的防疫至关重要。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狂犬病防治需要,制定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在动物诊疗和兽医管理方面,为加强兽医培训并解决基层防疫人员紧缺的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对乡村兽医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的内容,同时明确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其参加继续教育,规定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聘用动物防疫员等方式,对散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疫情观察、协助检疫。
来源:陕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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