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宠物狗“惊吓”摔倒致伤,狗主人是否需要赔偿?

【案情简介】FZiVSO中宠网

2017年6月15日,王某徒步经某街口人行道时,遇趴在台阶上休息由高某饲养的一只棕色“泰迪犬”,该犬见王某接近,站立起来向王某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王某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王某见“泰迪犬”靠近,惊慌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王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王某的损伤被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王某认为高某作为狗主人,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导致王某遭宠物狗伤害,不但给王某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耽误工作所遭受的损失,更造成了王某精神上的极大伤害,故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0963元。高某称其饲养的“泰迪犬”并无“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系王某自行摔倒,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FZiVSO中宠网

【裁判结果】FZiVSO中宠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FZiVSO中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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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首先,高某未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犬只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的规定。其次,涉案的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一般人在陌生犬,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故王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并致王某受伤。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次,高某主张王某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王某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据此可认定,王某本案所涉的损失系高某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高某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高某应对王某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高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金额共计209 775.03元。FZiVSO中宠网

【律师点评】FZiVSO中宠网

本案中,被告高某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应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1、是否存在加害行为。本案中,加害行为认定的亦为本案的难点,本案“泰迪犬”并无“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即“泰迪犬”与受害人之间并无身体接触,因此并无加害事实的直接证据,但是一般人在陌生犬,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因此本案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了这一事实;2、加害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中,若无“泰迪犬”对受害人造成恐惧心理,则受害人可不必避让而正常行走,不致避让进而摔倒,因此该损害与“泰迪犬”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3、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本案中,并未有证据能正经受害人存在上述情形,且被告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泰迪犬”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因此不能减轻或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FZiVSO中宠网

文章来源:刑事优秀律师韩英伟、百家号FZiVSO中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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