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看起来小
但实际上蕴含着大民生
办好每一件民生小案
才能汇集起社会治理的大效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
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
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
宠物在现代人的生活中
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饲养宠物引起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近日
一群众来到楠木渡法庭
见到法官便脱口而出
“法官
请你为我的狗主持公道”
案情简介
周某驾驶车辆,行至开阳县楠木渡镇新凤村古家牌坡组处,将原告田某所饲养的比特犬撞死,经开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周某拒绝赔偿。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自己购买比特犬的费用 5000元,为自己死去的狗讨回公道。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明确告知原被告双方在事故中各自的过错和责任,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对自己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有清醒的认识,然后秉持“以和为贵,以调促和”的司法理念,向当事人讲情理、明事理、析法理。通过努力,最后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周某赔偿原告田某财产损失2000元,并约定该笔款项于2023年11月2日前付清。
11月2日,周某主动找到法官,在法官的见证下,将赔偿款微信支付给田某。
法官释法
开车不小心撞到小动物,究竟属不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明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法律上,动物和车都属于财产,因此如果车辆与动物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只要产生车辆损伤或是动物伤亡,就属于交通事故。
法官提醒:驾驶人驾驶车辆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动物饲养人应看管好自己的动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疾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