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区2岁女童被一只罗威纳犬扑倒撕咬致肾挫裂伤,引发关注。央广网也在持续关注此事件相关进展,并发表观点。
四川崇州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明,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的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次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
在该事件中,狗主人、物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饲养“禁养犬种”会有什么后果?携带犬只出户应遵守哪些规定?就此,记者采访相关律师进行解读。
养犬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通报,10月16日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宝莲律师分析称,如果狗的主人预见狗存在危害他人的可能性,但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危害性而未预见,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之前狗就发生多次攻击他人的情况,但狗主人依然放任,危及社会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李宝莲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在民事方面,如果犬主人没有牵绳,导致犬只咬人事件发生,犬主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此外,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养狗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如果犬主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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