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驾驶轿车携带弓弩及针管窜至余江区杨溪乡大塘左家小组欲盗窃土狗,趁夜深人静之时,使用弓弩射杀被害人左某家土狗,土狗受伤后逃离。2022年4月17日凌晨5时许,吴某又驾车携带弓弩及针管窜至余江区璜溪镇大林村花门楼李家村欲盗窃土狗,趁无人之机,使用弓弩射杀被害人李某家土狗,并将土狗盗走。同年4月22日,吴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查,被告人吴某是为了食用狗肉才实施的偷狗行为。
法院审理
该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法官提醒
被告人吴某实施的偷狗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属于携带凶器实施盗窃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狗不仅给老百姓造成财产损失,其中利用毒针、毒药等方式盗狗贩狗行为还会让有毒有害的狗肉流向市场,给公共食品安全埋下隐患。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要提高财产防范意识,尽量不要将狗拴在户外过夜;在外聚餐时,千万不要食用来历不明的狗肉。
供稿 | 于小英
编辑 | 潘诚峰
校对 | 李 辉
核发 | 彭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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