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
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内
发生揪心一幕
一名2岁半女童
被体型硕大的罗威纳犬
不停扑倒在地、进行嘶咬
导致女童唐某全身多处咬伤
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10月17日,黑色罗威纳犬
主人唐某到案
并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国家早已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据此规定,遛狗不拴绳行为将不再是违规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第九十二条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注射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粪便;
(三)不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不虐待、遗弃犬只;
(五)其他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的文明行为规范。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养狗不规范
亲人两行泪
被害者受到侵害
养狗人也会面临处罚
发生危险的几率只有0%和100%
为了自己
为了他人
也为了狗狗
请做一个文明的养狗人!
让人与狗和谐共处
文明养狗 从你我做起
以下小贴士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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