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网
违法事实
1、2022年10月31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赴某宠物店进行执法调查,现场查获4款产品(①肺消炎(阿莫西林)19瓶,②腐皮灵(土霉素)17瓶,③原虫清(甲硝唑)16瓶,④维生素C 15瓶,4款产品共计67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兽药定义规定,上述4款产品应当纳入兽药管理。
2、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4日、11月18日两次约谈该宠物店全权代表,确认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上述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假兽药。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生产的假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1488.00元;
3、并处违法生产假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计12465.00元。
罚没款合计13953.00元。
律师提示
我们在宠法·言⏐兽药合规之兽药生产文章中介绍到,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此外,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因此,开展兽药生产,一定要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兽药GMP开展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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