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命比人命贵?——法律可不这么看

近日有网络视频显示,在安徽蚌埠的绿地中央广场上,一名女子因为遛狗与人发生了争吵,女狗主掐着腰大嚷大闹,即便警察到了现场要求把狗弄走时,该女子怒吼:“敢弄我的狗,我给你孩子弄死,我干几个徽州宴咧,都是我干的,砸几千万我都赔得起,都没得我的狗值钱!”此情此景,不禁让人瞬间联想起了100多年前的上海外滩公园,在1900年到1928年期间,据传这里曾悬挂了一块牌匾,上书“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时至今日仍令无数国人感到悲愤不已。但根据史料记载,该公园确实悬挂过的告示牌第一条曾有“脚踏车及犬不准入内”,第五条写着“除西人之佣仆外,华人一概不准入内”,有人将第一条与第五条进行加工成为“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确实更能点燃愤怒情绪。相比百余多年前的屈辱传说,2021年的今天有人居然对自己同胞喊出“狗命比人命贵的”,同样引起了广大网民愤怒和声讨,而女狗主据说还是大名鼎鼎的“徽州宴”老板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女狗主的嚣张言行自然令人不齿。rfXVSO中宠网

从宪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身为中国公民的女狗主,在法律面前显然并不高人一等,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fXVSO中宠网

从民法角度看,如果女狗主的宠物咬伤其它公民,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能够证明损害系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fXVSO中宠网

从行政法角度看,女狗主的不理智言行显然破坏了治安管理行政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从网络消息看,女狗主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应当属于此类违法情形。rfXVSO中宠网

从刑法角度看,女狗主如果真正实施了威胁言语中的行为则涉嫌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女狗主如果只是被怒火烧了脑子,言语冲突中失去理性威胁他人,并未实施威胁行为,则主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无明显不当。rfXVSO中宠网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并非一句空话,无论是谁,无论口袋里有多少人民币,都不能不尊重他人合法权利,更不能违法乱纪。rfXVSO中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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