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好的一个人,都70岁了,走在路上就这么不明不白的被狗咬死了。”9月17日,福建漳州,一条黑色的大型犬在尾随两人不久后,突然咬住在路上行走的红衣老人,并将其拖拽倒地,同行女子赶紧上前试图拉开黑狗,但不管她捶打黑狗还是大声呼喊,黑狗都死死咬住老人头颈部不松开,还拖拽了数米,拖咬时间超过2分钟。据当地工作人员介绍,被咬老人已经去世。
黑狗是村里一家酒楼老板养的,平时养在酒楼里,时在酒楼是拴了绳子的,那天不知为什么没有拴绳子,酒楼老板曾委托了一个人到他家看望慰问,但也没说什么。
【叶律说法】
年迈的老人被大狗撕咬拖行,最终伤势过重死亡,实在令人惋惜。从体态上来看,肇事的大狗体形肥大,攻击性强,很有可能是烈性犬。狗主人养狗不栓绳,事后还不积极赔偿损失,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首先,黑狗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黑狗主人饲养烈性犬,应当知道如果不拴绳烈性犬可能会失去控制咬伤他人,而没有严加看管,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要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狗主人作为饲养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人身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烈性犬造成他人伤亡,无论损害如何发生,是否有过错,狗主人都要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黑狗主人明知自己饲养的烈性犬,是违法行为,仍然不停止,还不严加看管,导致恶犬咬死他人,存在着严重过错,要赔偿人身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狗咬伤人是因为受害人挑逗或者无意激怒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但该举证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本案受害人在公共道路上被恶犬咬死,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减轻责任。
养狗要文明,出门牵狗绳,居家关好门。对宠物负责,也对自己、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